小而言之,主张自由或索求权益。
[24]笔者认为,这一救济路径存在以下弊端。四、受教育权的救济路径 因罗案中原告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害,所以,以下的探讨以齐案为基础。
罗彩霞是否填报贵州师范大学志愿,查询罗彩霞当年报考志愿档案即可,结果明显。[30]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64-65页。[16]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提出的内容概括性不够强,显得零散甚至有些不全面,第二种观点的用语不够精简,但所指的内容大同小异,涵盖了受教育权的所有内容。[25]《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学习机会权依照其表现形式又可以派生三种孙权利: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
与共享权不同的是,国家并未主动地提供某种给付给公民。[13]这是对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进行的划定,而非坚持其原有标准,即将各个层次的受教育权分别划定。在明确《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属于法律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收容教育办法的合法性也就迎刃而解了。
退一步说,即使对卖淫嫖娼的打击能够多少起到些遏制作用,主要也不是因为收容教育。[6]之后,一些地方在劳动教养场所之外建立了专门的收容教育所,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边教育、边劳动、边治疗性病。从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的上百份性病检查报告中,我找出了检查对象明确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人口学信息比较完整的7份报告。闹半天,劳教是劳教,收容教育是收容教育。
[12]实际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两次审议,先后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几位法律工作者对收容教育所的调查发现,学员大多数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妇女和底层的嫖客。
卢义杰等:三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载《中国青年报》2014年6月6日(与上位法相冲突)。在收容教育所关押的半年间,通常要花费5000元到1万元不等。至于对收容教育决定的执行,从原理上讲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劳动教养已经废除,收容教育也应废除。
陈仲丹等:武汉地区卖淫妇女HIV、HBV、HCV及STD感染情况的流行病学调查,《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1999年第6期。在多个案件中,法院面对原告方的质疑,也都肯定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在我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媒体报道所得到的几十个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胜诉有8起。[110]参见李银河,见前注[1]。
对历年情况比较详细的整理,见潘绥铭,前注1,页12-13。有些地方为了保护投资环境,对卖淫嫖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一个网上的帖子以自身经历谈到收容教育的诉讼障碍:前来探视的家属往往不知道当事人手中应该有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决定书,也不知道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和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而对漳州(1995)、广州(1996)、武汉(1998)、济南(2001-02)、珠海(2004)、深圳(2005)六地收容教育所3528名女性的统计表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8%。
见90后女生申请行政复议追问收容教育现状,网易女人http://lady.163.com/14/0613/21/9UL9PN9B002626I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3日。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一些讨论收容教育制度的论文注意到了它存在的种种问题,却主张改革创新而不是废除收容教育。[126]两者合起来,估计超过两千万。这一经验迅速获得了中央的重视和推广,[7]并由立法加以肯定。如此严厉的惩罚,实际上超过一部分刑罚。无论从适用情形、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还是社会评价来说,劳动教养都要比收容教育严厉。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100]参见刘文彦:中国禁娼,《内部资料》2000年版,页489,转引自黎昀,见前注[76]。
深圳收容所原队长授意殴打学员致死共15人领刑,载《南方都市报》2006年2月20日,转自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news/2006/2006/2-21/8/692954.shtml。[101]但这些资料没有交代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
[23]今后《立法法》修改时,需要正视法律的多种名称,并规范其名称的使用。④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法律,而是笼统地授权国务院来设定收容教育,那确实是不符合《立法法》第9条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的。[8]其中,关于收容教育的说法是: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结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针对普通卖淫嫖娼行为的劳动教养,但没有取消对卖淫嫖娼行为人员的收容教育。查阅公安部门的文件,公安部有关收容教育的规定聊聊可数。
[19]这些意见和做法说明,即使在立法机关内部,对于决定是否属于法律也心存疑虑。《宪法》只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公布。
[58]彭树球诉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收容教育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厦门行终字第47号。袁裕来: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事的法律分析,财新博客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92-7025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4日(劳动教养废止,收容教育失效。
这确实是建立这个制度的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目的。2008年一项针对北京348名女性性工作者的调查显示,62%的街头性工作者曾经被抓获,比在固定场所内的性工作者高2-4倍。
[57]七旬老汉状告公安局,西部经济报道http://www.xbjjbd.com/showNews.asp?D_ID=11097。有的由国家主席公布,有的由常委会自己公布。[39]这一规定当时得到多家媒体的报道,但没有看到其他省份有同样的规定。适用条件的宽泛导致了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初一、十五不一样,北京、上海不一样。
[43]社会工作者赵思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获多个省份公安厅的答复,也印证了这个判断。例如,昆明市1999年扫黄行动中,抓获的2000人中,男960人,女1010人。
[3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历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7]15号。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收容教育所积极探索新的教育培训方法,[62]许多管理人员表现出了巨大的责任和爱心,[63]管理部门也试图展示其文明开放的形象。
[28]《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在实定法层面上,收容教育制度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问题的决定》做依据,这使得它避免了收容遣送、劳动教养那样严重的合法性瑕疵。